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法 > 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赠饮赠票行为需缴所得税
www.110.com 2010-07-15 15:05

  问:我是一家饮料生产企业的财务人员,近日,税务局对企业实施税务检查,发现我企业领用自制产品以赠饮、赠票等形式开展业务招待和进行广告宣传,产品价值68.5万元,没有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认为企业领用自制产品用于宣传推销,产品并没有进入市场流通,也没有销售收入,所以相关产品成本在“业务招待费”、“销售费用”、“广告费”等科目列支,不必视同销售收入处理,也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是这样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税法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同时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