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www.110.com 2010-07-15 16:36
(1)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3)注册税务师在一个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一年以上。
(4)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的,除按上述第(2)条规定处理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并向发证机关备案。
(5)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代理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6)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提请有关管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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