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证制度之三大怪现状评析(5)
www.110.com 2010-07-22 15:08
追溯根源,上述现象反映了我国司法制度乃至社会治理结构上存在的严重缺陷。仅就司法制度而言,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线型结构,使“审判中心”难以确立,使法院对审前阶段缺乏控制能力,对侦查机关缺乏约束能力。同时,使诉讼成为一种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接力赛和流水作业,法院作为客观中立的裁判机关保障司法公正的功能因此而在一定程度上被遮蔽了。
今天,在走向法治已成为政治动员的口号并逐步成为实际趋向的时候,法治建设中的类似“怪现状”以及司法界和整个社会对此“见怪不怪”的状况,显然是法治的悲哀。当务之急,是充分意识到这类问题的悖谬并谋求其解决。这使司法改革成为必须,而更在其先的,是司法人员乃至整个社会观念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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