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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16幅古字画奇案疑云(9)
www.110.com 2010-07-22 13:01

  呼伦贝尔市政法人士称,调查郑有无遭遇刑讯逼供其实很简单——最高检规定在2007年底检察系统完成职务犯罪审理全程同步录像,阿荣旗检察院配备了该套录像系统,具备实施全程录像能力。如不能提供全程录像,阿荣旗检察院就应举证证明没对郑刑讯逼供证据。让人身自由被剥夺,一切都被检察院掌控中的郑玉凌来举证,显然是不可能的事情。

  此时,郑和家属坚信李春利伪造郑的签字重复报账,贪污了2.8万元,但和检察院达成了某种协议,通过帮助构陷郑来取得从宽从轻。

  阿荣旗法院内部人士私下称,至于郑有无贪污2.8万元,则只需查明李春利是否对他支付该笔钱、在什么时候支付、支付方式现金还是支票,然后对照银行取款记录和前后的会计凭证,一切很快都将水落石出。

  但律师提出要检察院交出一直扣押的文化馆基建账簿和会计凭证进行一次司法会计鉴定,未能得到法庭支持。

  郑坚称他在北京买了摄像机和照相机,他无法鉴别真假发票。2008年9月,呼伦贝尔市文化局提供证明材料称,1998年,郑玉凌在负责组织兴建阿荣旗文化综合楼,需要和自治区文化厅协调立项审批手续。该局找到文化厅一印姓工作人员代为协调,并建议郑向相关部门赠送一些礼品。该局称,2003年,郑购置一台照相机和一部摄像机通过印送交相关部门。

  事实上,有数人提供书面证明均称:郑在北京买了照相机和摄像机。

  巧合的是,印已死亡,也就死无对证。郑交给单位的发票被鉴定是假发票,检察院据此认为郑没有买过礼品,而是用假发票侵吞公款。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但直到2008年11月12日,阿荣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玉凌贪污16幅字画和两笔公款构成贪污罪,判处郑有期徒刑4年。

  法院认定,没有证据表明对郑等人进行了刑讯逼供。

  尽管获得了李勤的口供,但阿荣旗检察院称无法找到帮助郑仿制字画的“张天成”,也不再提及前旗委书记和前检察长涉嫌和郑玉凌瓜分字画,法院也是只字不提。

  随后,阿荣旗检察院提出抗诉,称郑玉凌对刘跃强支出4万元人民币,说明16幅字画价值至少在4万元以上,依据《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2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郑涉案值的如此估算推断遭到了各方嘲弄,检察院也自觉不妥,转而更抗诉意见,提出应依据《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3项规定对郑重判。贪污数额虽然不满五万元的,但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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