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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玛纳斯县种子站诉北疆铁路公司、周口地铁
www.110.com 2010-07-10 13:30

乌鲁木齐市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乌经初字第12号

原告新疆玛纳斯县种子站(简称玛纳斯种子站)。地址:新疆玛纳斯县乌伊公路30号。

代表人刘建新,站长。

委托代理人梁金龙,新疆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疆铁路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唐士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潭卫东,北疆铁路公司奎屯车务段技术室货运组织员,住xxx。

被告河南省地方铁路局周口分局(简称周口地铁分局)。地址:河南省周口市车站路8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心同,分局长。

被告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简称武汉铁路分局)。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余长富,分局长。

原告玛纳斯种子站与被告北疆铁路公司、周口地铁分局、武汉铁路分局铁路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表人刘建新,委托代理人梁金龙,被告北疆铁路公司委托代理人杜珍、谭卫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口地铁分局、武汉铁路分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玛纳斯种子站诉称,1999年3月18日,我站将120吨玉米种子交给玛纳斯火车站运往沈丘火车站,该批货物保价250000元,并当即支付全部运输费用。1999年3月27日货到沈丘站缺少78件计3900公斤。同年4月7日我们接到沈丘车站出具的普通记录后,于4月下旬找玛纳斯车站协商处理此事,并将有关资料交给该站,他们称调查了解后给答复。一直拖到1999年6月,玛纳斯车站答复让我们找漯河和沈丘车站索赔。我们与收货人去找漯河和沈丘车站这两个车站也不赔偿,特提出诉讼,恳请依法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货物及运杂费损失17284元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北疆铁路公司辩称,1、时效已过。铁路法规规定向铁路承运人提出赔偿的时效期限为18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两个月。原告于今年2月起诉已过了时效,应视为弃权。因此,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2、我公司不承担责任。原告发运的货物从玛纳斯车站运出后在到达周口分局沈丘车站发现货物损件,按规定在发现当日应编制货运记录,而沈丘站却未编制货运记录,只编制了普通记录,不符合铁路法规的规定。该站没有及时处理此事故,作为到站应对货损承担主要责任。另外,该货车发生了补封,根据货规规定发生补封由补封站负责。作为发站,我们对承运货物的损失没有任何过错,因此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周口地铁分局辩称,一、原告的货物是在国铁运输过程中丢失,应由国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将120吨玉米委托被告北疆铁路公司下属的玛纳斯站承运,货到我分局下属的沈丘站后,经检查缺少78件,3900公斤。应说明的是:该车货物到达沈丘站后,已发现一侧为漯河22803号补封,随车货运记录已有相应记载,说明该车在漯河站已经发现原施封丢失,货物在此之前已经丢失。漯河站应当依照货规编制记录并通知前站查处,但该站没有按章办事,而是重新施封后发往沈丘站,依照铁道部《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附件二中“货车发生补封,由补封单位负责,连续补封,共同负责”的规定,原告的货物是在国铁承运期间丢失和施封的,应当由国铁承担赔偿责任。二、答辩人对原告货物的被盗丢失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货物到达沈丘站后,经检查即发现是由漯河站补封的,考虑到在漯河站与地铁交接前,该批货物已发生过被盗丢失,沈丘车站即依照规定出具了普通货运记录。应当提出的是:一、按照我分局与漯河站签订的延伸运输协议第三条中“施封的货车凭封印交接,不施封的货车凭现状交接”的规定,这车货漯河补封到达沈丘站后,封印未动,说明在地铁运输过程中没有发生货物被盗丢失情况。二、我们没有权利编制货运记录,只有权编制普通记录。因此,我们在货物到达沈丘站后,发现补封,清点货物,并按照与漯河站签订的延伸运输协议编制普通记录并无不当。为此,我分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武汉铁路分局辩称,一、1999年3月26日原告托运的整车玉米到达漯河站,经检查发现车一侧无封,即补封一枚,并于当日15时向郑州北站发了电报,同时抄报玛纳斯站货安室。由此可见,被告北疆铁路公司《申请追加被告书》称“漯河补封未作任何记录”与事实不符。二、当日13时50分漯河车站与周口地铁分局办理了交接,该局未提出任何异议,在《货车调送交接单》及货票丁联上签字和加盖了交接戳记。三。根据铁道部运输局运条(1998)25号文件《关于漯阜线、漯舞线与全路开办货物直通运输的通知》的规定,周口地铁分局应按《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程序处理,到站沈丘车站发现车封印与票记不符时,应依章拍发无守列车电报:卸见车内货物短少,应编制货运记录送查责任站郑州北站。而沈丘站既未发无守列车电报,也未编制货运记录外查,致使本次货运事故不能及时按章处理。因此,根据《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第六条第一项关于“伪编、误编、迟编,漏编以及迟送查货记录,由编制站负责”的规定,本次货运事故应由周口地铁分局负责。我分局漯河车站对原告货物的丢失及事故的处理程序上均无过错,因此,我分局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经审理查明,1999年3月18日,原告玛纳斯种子站将60吨玉米种子(1200件)交被告北疆铁路公司的玛纳斯站运往被告周口地铁分局的沈丘站。途经被告武汉铁路分局的漯河站时发现该车一侧无封,遂补封一枚,并依章拍发主送郑州北站,抄玛纳斯站铁路电报一封。车到沈丘站卸后清点,发现较货票记载短少78件计3.90吨,沈丘站编制普通记录并出具证明各一份交收货人。原告玛纳斯种子站分别找发站、到站索赔过,但均未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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