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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www.110.com 2010-07-10 12:54

  【案例】

  原告肖×将一卷拍有原告肖×、刘×举行婚礼活动的富士牌彩色胶卷交给国营××彩色扩印服务部(以下简称彩扩部)冲印,并预交冲印费18元。彩扩部工作人员开出冲印单一张交给肖×。第二天,肖×去彩扩部取件时,被告知其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他人误领,让原告等等再来,后肖×多次催要无果,为此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只愿按市摄影行业协会的规定,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肖×、刘×遂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被告将原告拍有结婚活动内容的胶卷遗失,给原告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为理由,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彩扩部辩称:原告的胶卷确实被我们遗失,愿意向原告赔礼道歉,但要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000元不能接受,应按照摄影行业协会规定,退赔原告富士牌彩色胶卷和预收的18元冲印费。

  在开庭审理中,被告认识到遗失胶卷的行为,不仅给消费者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更重要的是给消费者精神上造成了一定损害,愿意给予经济补偿。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自愿赔偿原告一卷胶卷的价款及补偿原告共482元,退还原告冲扩预付费18元。

  【简析】

  就本案而言,摄影行业协会的有关条款已规定于原、被告所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中,已成为该标准合同的一个条款,而且原告在订立该合同时并未就该条款表示异议,而且在当时的情况下她也无法表示异议,这表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但是,合同的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合同的成立是一回事,它表明原、被告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但合同的生效是另一回事,它表明当事人的合意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如果不符合生效要件,那么已经成立的合同和合同条款是不能生效的。

  本案中另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原告的精神问题。原告冲扩的胶卷是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胶卷,具有不可再现性、时间性、真实性,这些场景是以后无法弥补的,对原告来讲,该胶卷的纪念意义即精神上的价值是首要的,被告因重大过失丢失胶卷,其给原告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对原告的精神上的痛苦不予补偿,这将无法抚平原告受伤的心灵,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对当事人所受精神上之痛苦予以补偿是完全应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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