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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有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析因配
www.110.com 2010-07-10 12:58

  摘 要:本文就我国因配偶一方婚外恋导致离婚的现状作了实证分析,论述了离婚过错方精神民事责任的构建,主张尽快建立离婚过错方的赔偿制度,充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及其婚姻家庭权利。  关键字:离婚婚外恋,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基于积极、消极或中性的原因,全国离婚的绝对数字已由改革开放之初1979年的31万件,逐年以数万递增至1999年的120.15万件[1].其中因配偶一方与第三者长期通奸、姘居甚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而导致夫妻离婚的现象日益突出。婚外恋者在追求自身“快乐效果”的同时,是以冷漠地践踏配偶的快乐为沉重代价的。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此现象的惩戒作用十分微弱,如果当事人未达到“重婚罪”的程度往往逍遥法外。由于我国目前的财产登记制度和所得税纳税制度极不完善,而且大多数夫妻又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判决原则缺乏缜密的操作性。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层面上,加强、完善对保障离婚自由和追究过错方民事责任的必要调控手段。  一、对因婚外恋导致离婚现状的实证研究  为了呼唤扶善抑恶、惩罚过错方的法律出台,切实有效地依法保护离婚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2000年6月至8月,我们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1998年和1999年审结的涉及婚外恋离婚案卷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统计和分析。首先,我们设计了有关婚外恋离婚案件的调查统计表格;第二个步骤,我们查阅了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1998、1999年度审结的全部上诉离婚案卷,在1998年审结且最终离婚的528件的案卷中,筛选出涉及婚外恋的案卷共51件,此类离婚案占当年离婚总数的9.66%;在1999年审结的且最终离婚570件的案卷中,筛选出涉及婚外恋的案卷共73件,此类离婚案占当年离婚总数的12.8%.第三步骤,对上述涉及婚外恋的74件上诉离婚案卷,我们采取了全体抽样调查的方式,根据每本案卷填写了调查统计表格,并进行了统计和分析;第四步骤,我们对样本中的个案进行了非随机抽样,与某些无过错方当事人约定见面、访谈,了解他们因配偶外遇导致家庭破裂所受的精神损害程度。我们的最终目的是期望能够为国家立法机关修订《婚姻家庭法》,救济离婚无过错方提供参考数据和启示。在此过程中,我们力求突出真实性、新颖性、实用性和时代性的特征。现将我  们对北京市涉及婚外恋离婚争纷的宏观统计与特点剖析如下:  (一)根据婚外恋情节的性质来划分,我们可以看出婚外恋性质越严重,其比例数字越呈下降的趋势。在讨论一个可能产生理解歧义的概念时,我们有必要对“婚外恋”给予一个可操作的定义:婚外恋是指一个人与配偶以外的异性从事某些性活动,包括:拥抱、接吻、直接的身体抚摸、做爱。我们又具体将“婚外恋行为”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关系暧昧(根据各种迹象发现配偶有第三者,但越轨的程度不详)”;二是“通奸(配偶有临时、隐蔽婚外性关系)”;三是“姘居(配偶与他人过着隐蔽同居生活)”四是“重婚(配偶公开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领取结婚证)”。根据当事人的起诉书或上诉书的指控,在1998年涉及婚外恋的51件离婚案件中,属于“一方与他人关系暧昧的”的29件,占1998年婚外恋离婚案总数的56.9%;属于“一方与他人通奸”的14件,占年婚外恋离婚总数的27.4%;属于“一方与他人姘居”的8件,占当年婚外恋离婚总数的15.7%;属于“一方与他人重婚”的0件。在1999年涉及婚外恋的73件离婚案件中,属于“一方与他人关系暧昧”的50件,占1999年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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