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义解释:我国肖像权立法潜在法律漏洞
所谓文义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法律条文系由文字词句所构成,欲确定法律之意义,须先了解其所用词句,确定其词句这意义。《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条文的前段“公民享有肖像权”,是一个授权性法律规范,将肖像权纳入了我国民法权利体系,昭示了肖像权法律地位。条文的后段“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是一“双重否定”句式。按照双重否定句式规律,可以将其改为“经本人同意,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从逻辑与语法的角度看,这两个命题是等值的: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必须经本人同意。条文后段的真实含义在于申明肖像权的合法使用的方法。至于“未经本人同意,能否得以非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法律并没有规定,这是法律调整中的空白。因此,贸然地特条文的后段理解为“未经本人同意,得以非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是违背语言规律的。另外,从系统解释的视角看,《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归属于“第五章、民事权利”,其意旨是在规定民事权利的主要种类,而非规定“肖像权侵权”的一般构成要件;从反对解释的角度看,如果本条文意在规定“肖像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则该条文不可能排列在“民事权利”一章中,至少条文的后段应该规定在“民事责任”一章中。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知: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权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情况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第二种以非营利目的使用,《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仅规定了常见的“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的情况,对第二种“以非营利为目的”则没有规定。
从现有条文中得出“未经公民同意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权,不侵犯公民肖像权”的结论是不当的,至少“未经公民同意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权是否构成侵权”是法律调整中的空白。之所以如此论证,还是因为从方法论上法律解释必须先从文义解释入手,且所作解释不能超过可能的文义。解释法律,应尊重法条文义,始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及其安定性价值。否则,即超越法律解释这范围,则进入另一阶段之违法活动。
三、法意解释:肖像权立法意蕴之探寻
法意解释,又称立法解释,或沿革解释,或历史解释,系指探求立法者或准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意思。界定肖像权立法的价值意蕴离不开具体的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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