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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语境下侵犯肖像权行为之界定(6)
www.110.com 2010-07-10 11:16


  

五、结论

  
  我国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有关肖像权的规定并不能符合逻辑地推理出“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不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结论。“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也可能侵犯公民肖像权”这才是对我国现有立法的合理解释。不仅如此,笔者认为:在法律解释语境下界定立法的里洽含义具有普适性的方法论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务界把法律解释理解为法律注解,司法推理过程简单化为三段论的演绎,在司法过程中对伦理解释予以排斥,这一思维定势一方面导致我国的司法判决可能背离法律固有的正义;另一方面也使立法滞后的局面日益加剧,立法机关被迫在现实要求下左冲右突,立法似为成为了众矢之的。笔者认为,摆脱这一窘境须仰赖于法律解释观念上的建构与重塑。
  
  【作者介绍】女,河北深泽人,广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法理学硕士,主要从事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研究。

 

注释与参考文献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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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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