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与公民隐私权有关的档案种类繁多且载体各异,既有纸质档案、声像档案,还有电子档案。
高校档案中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主要是教工、学生的人事档案。另外,教职员工任职期间的个人资料在公务档案中有所反映,如特聘教授岗位评聘申报材料、出国人员申报材料、违纪处分决定等;学生的在校学习成绩、操守表现、违规记录、论文评议书等内容,在学籍卡、学生成绩册、校内文件、研究生论文等档案中都有所反映,高校名人档案的收藏范围,尽管侧重于名人的业绩方面,其中也有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
一、目前的状况
在高等学校,利用人事档案有严格的规定,只有特定的人因为特殊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允许后才能利用。对于学籍档案的开放利用,也有严格的手续,必须是当事人自己或经当事人授权代查,才可以调档。尽管,个人隐私权观念还没有深人人心,对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的控制利用只是参照国家档案法保密规定执行,但是,上述控制开放的行为,实质上就是保护个人隐私权。
令人担忧的是,在解密或公开的档案中,在现行文件的开放利用中,有部分档案涉及到个人隐私,高校档案馆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在档案信息网络化服务中,用户的利用权限主要根据档案密级来设置,保护个人隐私权问题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面临的困难
1、缺少相应的保护细则
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把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权利的法律规定,对隐私权保护的水平比较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也没有关于保护隐私权的专门条款,但是在该法的第21 条、第22条中暗含了隐私权问题,第21条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第22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从全局出发,在宏观上概括性地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对隐私权问题没有做更加详细的规定。根据《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第2 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提前开放,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可自形成之日起满五十年开放。”其中,对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进行期限控制,对涉及个人隐私档案的开放时间却无明确规定。所以,档案开放利用中,在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权方面,我们现在面临的困难就是:缺少相应的实施细则,实际操作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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