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标的物交付还涉及到对方当事人的接收问题,但接收标的物涉及到风险负担问题,因此留待下面的风险一段来论述。
3、试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与买受人试用的行为不是交付行为,因而试用买卖期间的标的物风险应由所有权人即出卖人负担,而非由买受人负担。试用期满后买受人表示购买的,合同此时生效,则交付完成,其交付方式应适应《合同法》第140条的简易交付规则,但一定要明白在此之前没有法律意义上交付概念的存在。
4、《合同法》等137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这是一项保护性措施,它说明了3个方面的问题:
a、买受人可以取得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而无版权等著作权,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的只是以有形体表现出来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这一载体,买受人取得的也只是该标的物(即载体)的所有权。
b、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在一定情况下对于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当事人还是可以约定的。
c、知识产权不是一种有形体,不应成为物权中所有权的一种,所以也就谈不上所有权的转移了。
5、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的转移与赠与合同中财产的权利转移是有区别的。《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以“权利转移”而不以“交付”作为撤销赠与的要件,可见赠与合同中“权利转移”的含义,也即是所有权的转移,而交付只是所有权转移的方式之一,这说明赠与合同中标的物的转移也是遵循法定—约定—交付这一规则的。
二、风险负担的转移
(一)风险是指标的物的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损坏、霉烂、破碎、查封等。这种风险来自意外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风险负担的转移涉及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关系到是由卖方还是由买方承担损失的问题。如果风险已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即使货物遭受损失或灭失,买方仍有义务支付价款;反之,如果风险尚未转移给买方,一旦货物发生损坏,不仅买方无支付价金的义务,而且卖方还要对不交货承担责任。
(二)风险从何时转移至买方,各国立法不—
标的物风险负担的核心问题是何时标的物风险由出卖人负担转为买受人负担,即风险转移的时间问题。对此有三种不同的理论,—是标的物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承担,罗马法及现代瑞士法采用此种理论。二是标的物风险自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转移,法国法和普通法国家采纳此种理论。三是标的物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德国民法、奥地利民法及美国和现代斯堪的纳维亚法采纳此种理论。[6]但各国法律大多要求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时,始能发生风险转移。—般来说在种类物的买卖中都要以货物的特定化或将货物划拔于合同项下,风险才转移。《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其引言中作了此样规定。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67-69条亦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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