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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家长:监护权和隐私权之悖?(2)
www.110.com 2010-07-10 15:44

  但是,任何事情都有度,都有权利的边界,超出一定的范围,就会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和通讯自由权。“电子家长”可翻阅上网记录和聊天记录、可查阅孩子访问过的网站和聊天对象等功能,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和通讯自由权。

  笔者建议对“电子家长”软件进行改进,在充分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隐私、通讯自由权和家长、监护人对青少年的教育、监护权的基础上,对“电子家长”软件进行修改,保留其合理部分,避免青少年受暴力、色情等内容的毒害;而对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和通讯自由权,如查阅上网记录和聊天记录,以及访问过的网站和聊天对象的功能,则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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