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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责任请求权(3)
www.110.com 2010-07-10 10:53

  9、医院侵权赔偿责任与医疗事故赔偿责任。

  受害人因医疗过失遭受人身损害,在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后,能否再提出要求医生或医院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请求?我们认为不能,理由是:(1)、医疗事故责任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责任,虽然理论界对医院与患者间关系有不同认识,但审判实践中对医疗事故一般均是按侵权进行处理。(2)、医生给患者的治疗行为是执行职务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3)、即使因法律关系认识不同,医院对医疗事故按合同责任承担了赔偿责任,按《合同法》第122条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规定,受害人选择违约责任后就不能再选择侵权责任。

  10、侵权赔偿责任与帮工赔偿责任。

  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能否行使第三人侵权赔偿和帮工赔偿两个请求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明确作了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因此,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只能行使第三人侵权赔偿请求权,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只有在“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才能向被帮工人请求承担补偿责任,但其中的“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这个前提条件较模糊,怎样才算没有赔偿能力,哪些情况属于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较难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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