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年之内 无过错方仍可索赔偿
www.110.com 2010-07-10 09:15
新闻回放
宋女士的丈夫常年在外做生意。去年9月,丈夫突然到法院诉讼要求离婚,称已与情人相爱多年且同居生活。
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当时法官告诉宋女士,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宋女士当时没有提出来。
现在快过去一年了,宋女士还能主张精神损失吗?
司法解答
王佐司法所潘丛军: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所以,宋女士应该在婚姻关系解除的一年内向前夫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现在,宋女士离婚还不到一年,因此完全可以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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