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车因雾天超速驾驶,一头撞在斜停在公路上的挂车,造成三人死亡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近日,安徽省蚌埠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原审判决,某保险沧州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173168.6元。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1月7日12时30分,在京台高速公路合徐段由北向南行驶至844KM+670M处,因前方发生交通事故,陈某某持已被吊销的驾驶证驾驶吴桥县某运输有限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斜停在路上,此时,马某某超速驾驶警用小型客车撞向其挂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马某某及车内乘坐人尹某、郑某某当场死亡。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马某某雾天超速驾车,对前方情况观察不够,存在过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持已被吊销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遇前方道路受阻,斜形停车,存在过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交警部门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专门职能部门,其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中已认定陈某某的驾驶证处于被吊销的状态,因驾驶证被吊销属于交警部门的职权范围,其作出的认定在被依法撤销前系合法有效认定,所以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应当予以采纳。由于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在某保险沧州公司投保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两份交强险保险总限额为22万元,两份商业三者险的总限额为25万元。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遂判决某保险沧州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173168.6元,陈某某及吴桥县某运输有限公司在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某保险沧州公司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蚌埠中院提起上诉。
蚌埠中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除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以外,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的交通事故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所以某保险沧州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据此认定某保险沧州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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