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动态 >
土地权利证书弄虚作假受重罚
www.110.com 2010-07-10 09:15

  本报讯 (记者 杨琨)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有关部门获悉,我省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出台的《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1996年3月21日省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将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土地登记: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未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的;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土地权利依法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的;申请登记土地的使用用途与原批准用途不一致的;依法不予办理土地登记的其他情形。

  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开发销售的住宅或者其他建筑物投入使用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统一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业主的土地权利分割变更登记。

  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对于伪造、涂改土地权利证书者,其证书无效,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涂改的土地权利证书,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在赔偿后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造成登记错误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更正或者注销登记,并对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