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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引用同行照片侵权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内容提要:因在自家公司的网站首页动画中引用了同行的厂貌照片,一家药业公司被天津美伦医药集团(简称美伦集团)以虚假宣传为由告上法庭。经两审审理,日前,市一中院认定被告药业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其赔偿原告相关经济损失1.3万元。

  美伦集团和某药业公司都在天津市北辰区从事医药生产、经营活动。2004年,美伦集团为介绍产品及生产规模等建立自己的网站。今年4月,该集团发现某药业公司在网站首页动画中引用其集团网站相关厂貌照片。美伦集团认为,药业公司的这一行为使公众混淆了两家单位厂区厂貌,直接侵害了其集团网页版权所有。由此,美伦集团将药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药业公司立即在互联网网站中删除其集团厂貌照片,并在网站上消除对其集团的不利影响,在相应媒体上公开向其集团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法庭上,被告药业公司辩称,其公司的网站是网络公司设计的,不是其提供的,其没有注意网站首页动画,并非故意引用原告的网站首页动画,且已经改正删除了首页动画,并为此向原告表示道歉。但原告索要10万元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动画部分不是网站主文,仅仅起到装饰的作用,而且动画部分有其公司的名称,不会使公众误解,所以也不会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综上,不同意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另查明,被告药业公司已于今年5月14日将其公司网站中原告厂貌照片删除。结合上述事实,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首页动画中引用原告网站相关厂貌照片,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本案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均难以计算,考虑被告公司已将其网站中原告厂貌照片删除且当庭向被告表示道歉,法院综合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后果等因素,在法定损害赔偿额度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3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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