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夜,本该是举杯赏月、合家欢庆的好时辰,但在这一天夜里,西林县古障镇渭归村央洪屯的韦国香却因横放在公路上的一根电杆,改变了一生,从美少妇变成了一个终身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此事也引发了她和家人与有关责任单位的一场官司,2009年12月14日,西林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西林分公司(以下称西林网络公司)和西林县交通局分别赔偿原告韦国香、张小妹(化名)医疗费、生活费等4.5余元和0.77万元。
2008年9月间,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西林分公司在省道321线一带施工,埋杆架设线路。农历八月十五的晚上,其原放于公路边的4根水泥电杆中,不知何故有1根横放在公路上。当晚12时许,古障镇渭归村央洪屯的张某开摩托车搭载其妻子韦国香从古障镇开往西林县城方向时,撞上了这根水泥电杆,造成翻车事故,致使韦国香头部重型颅脑严重损伤,终身残废,生活不能自理,后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二级。2009年7月,韦国香及其女儿张小妹以西林网络公司、西林县交通局、西林公路局没有做好本职工作为由,向西林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其伤残损失和女儿生活费等共计41.5万元。
西林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原告韦国香,对韦国香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的当晚正是农历八月十五,有月光,而且事故路段平且直,张马新驾驶摩托车至该路段时,应当看见前面路上横有水泥电杆而应当采取刹车或者减速等措施,但由于其疏忽大意,未看见前面路上的障碍物电杆而采取刹车或者减速等措施,致使摩托车冲撞该电杆,造成韦国香头部重伤、车辆损坏的事故发生,张某对韦国香的伤残应负主要责任,承担60%的责任;
另外,韦国香未戴安全头盔,是导致事故发生时其头部伤情加重的原因之一,其对自己的伤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5%责任;被告西林公路管理局对该事故路段不负有管养义务,对此事故不负任何责任;被告西林网络公司将其公司所有的水泥电杆堆放在公路边,应当预见到该水泥电杆有可能滚动至公路上或者被人移动到公路上,危及过往车辆和行人的人身安全,由于其疏于管理,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其对于原告韦国香的伤残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30%的民事责任;被告西林县交通局是该事故路段的管理部门,对于公路路面上的障碍物虽负有及时清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但由于电杆横放在公路上时是在深夜,难以预见、发现并及时清除,故其对韦国香的伤虽负有责任,但责任较小,承担5%的责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西林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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