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男童为追赶公交车,将从车后门下来的女子撞倒在地,造成女子左臂多处骨折。男童的家长起初还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可后来却不认账了,称没有证据证明女子受伤是自己孩子撞的。受伤女子无奈将男童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孩子撞伤人惹官司
2008年10月23日7时20分,孟女士送12岁的儿子小志(化名)到软件园车站乘26路公交车上学,眼看走到站点了,只见一辆26路车进了站,小志背着书包撒腿就撵,当他冲到该车后门处时,忽然从车上下来一名年轻女子,小志来不及收脚,咚地一声撞了上去。年轻女子毫无防备,当即向左侧摔了出去,出于本能她用左臂撑了一下地,但从她痛苦的表情看,她还是受了不轻的伤。
撞人后,小志吓得愣在一边,孟女士赶紧上前询问被撞女子的伤情,女子说左臂很疼,孟女士打车送她到了医院。挂号时,孟女士才知道被撞女子姓田。经诊断,田某左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左尺骨骨折、左桡神经挫伤,伤得确实不轻。孟女士当天拿出11000元交到医院。
去年11月6日,田某出院,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3400元。田某出院后多次找孟女士协商善后解决事宜,但孟女士及丈夫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最后竟不承认是自己孩子把田某撞伤的。田某无奈将小志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近15万元。
伤情构成8级伤残
庭审中,三被告辩称,原告无证据证明是小志将其撞倒致伤的,即便原告与小志发生碰撞的事实存在,但二人均无过错,属于意外事件,应当按照公平责任原则进行处理,被告方可以相应地补偿原告的损失。
后法院经调查,并结合双方陈述及证人证言,认定田某是被小志撞伤的。今年5月,大连中山法医司法鉴定所对田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认为田某左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对关节功能影响很大,评定为8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孟女士对小志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小志将田某撞伤。同时,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田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在下车时疏于瞭望,是发生损害后果的次要原因,故可酌情减轻被告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由孟女士夫妇承担此次事故六成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一审判决,孟女士夫妇赔偿田某误工费、陪护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9万余元。 记者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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