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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不当 施救方也要担责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挖机施救不当酿事故 施救方也要担责

  前车侧翻,后车为避让施救挖机却退到路边并悬空;为此,挖机选择先救悬空货车。但因施救措施不当,致悬空车辆坠崖,出现车毁人亡事故。

  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的终审判决称,挖机施救措施不当且事发路段管理人存在管理瑕疵,故均应对本次事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好心避让却坠崖

  去年11月4日,李某从城口装载23吨煤炭奔赴开县。当车行至城口蓼子乡中心村路段时,遇到唐某驾驶的煤车侧翻路边,李只好停车等候。

  次日中午,唐叫来在为城口君典公司修路的挖机进行施救。挖机赶来时,因李的煤车停在前面,其无法通行;唐便请李倒车让道。挖机是过去了,但李在倒车时因操作不当,致其车辆悬在路边。在旁人的惊呼声中,挖机停下,决定先救李的煤车。

  随后,旁人拿来钢丝绳,一头套在李的车头,一头套在挖机的铲斗上。在套好钢丝绳后,李上车发动车辆并鸣号示意挖机司机将其车头往公路中间拖。结果在拖移中,因李所驾车辆左后轮处公路垮塌,加之其车严重超载,致钢丝绳绷断。瞬间,李某的煤车翻下路边30多米高的河沟中,致李当场死亡。

  事故认定未采纳

  据悉,事发路段为城口蓼子乡中心村村道。2006年,城口白柿坪煤矿与中心村约定,该路由白柿坪煤矿维护保养;而白柿坪煤矿的投资人为君典公司。当时施救挖机系开县人周某所有,挖机司机黄某系周的雇员。

  事发后,城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称,死者李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挖机司机黄某不负责任。

  但死者家属认为,如果唐不让李倒车,如果当时施救得力,李也不会身亡。为此,他们将挖机一方、事发路段管理人君典公司以及唐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相关损失。而各被告均表示冤枉,因为交警的事故认定是李某自己负全责。

  法院审理认为,交警的事故责任书虽认定由李某担全责,但该认定书是对事实的认定及事故成因的分析,只具证据的效力,并非确定赔偿责任的当然依据。同时,法院认为,交警在对本案的责任认定上未考虑到君典公司未履行管理义务以及挖机司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的法律事实,故该事故认定存在不妥之处,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认为,事故赔偿责任划分应根据死者、君典公司以及挖机方,各自的行为对李的死亡是否具过错,是否具因果关系以及所起作用力大小来确定。

  判决施救方也担责

  市二中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死者李某驾车严重超载,在为挖机让道时,未注意路面情况,导致其车辆处于危险境地;而在挖机对其施救时,又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故其行为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

  而黄某作为专业挖机司机,其在施救时同样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其行为与李的死亡具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黄系在雇主授权的范围内从事劳务活动,故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应由其雇主周某承担。但黄对事故的发生具重大过失,依法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法院认为君典公司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者,未在该路段两端设限载标志,明知严重超载车辆在通过其负责保养的路段时,可能发生危险,而不予警示,故也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而让李某倒车的唐某,法院认为,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不具因果关系,故不担责任。

  综上,市二中院认为,本案事故赔偿责任应由李自行承担55%,君典公司承担25%,黄某和周某连带承担20%。而死者方的损失共计13.2万余元,即法院终审判令由君典公司赔偿死者家属3.3万余元;周某、黄某连带赔偿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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