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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条款引来三种建议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侵权责任法(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一规定被媒体称为城乡居民死亡赔偿“同命同价”。

  a“三个不统一”应整体否定

  鲁朋(山东济南) 笔者认为,说这一规定是“同命同价”,是媒体对法律草案条款的错读。其实,这一新增规定,并未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城乡居民死亡赔偿“同命同价”,而只是对“大规模侵权”的集体死亡事故中的死亡人员实行不分城乡的同等死亡赔偿。

  准确地讲,这一新规定不过是对近年来各地政府在处理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大规模侵权行为时的“一揽子赔偿”做法予以肯定和认可,在实践中适用范围有限。也就是说,这个意义上的“同命同价”,与广大公众长期以来强烈呼吁的“同命同价”相去甚远,因而其进步意义也是有限的。

  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同命不同价”的具体表现是“三不统一”:户籍不同赔偿标准不同;行政区划不同,赔偿标准不同;不同行业领域,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如近年来各地煤矿企业对死亡矿工的赔偿金普遍确定为20万元左右,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死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而铁路客运中的最高赔偿标准则是每名旅客14万元等。

  社会各界对“同命不同价”的强烈反响和质疑,是对上述“三不统一”的整体否定,希望立法机关切实贯彻宪法规定的生命权平等原则,不要把公民人为地分为三六九等,对他们的生命权分别“赋值”。

  b同命不同价并非没有道理

  杨之浩(网友) “同命不同价”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这个司法解释确定了城市和农村、不同地区之间,采用不同的赔偿标准,而城乡、地区收入差别巨大,因而出现了赔偿数额上的巨大差别,导致了所谓的“同命不同价”。

  其实,当初制定这样的规定并非没有道理,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的收买,而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种补偿,按照城乡、地区差别作出一定的规定也是在情理之中。

  不过,随着现代社会人员流动的日益频繁,城市的人可以随时到乡村,而乡村的人经常在城市,按照户籍不同者的人均收入来计算赔偿金,似乎不太公平。但是,是否要实行“同价”赔偿,仍然存在争议。有学者表示,“从民法角度来说,侵权责任赔偿是个很复杂的问题,不能一概而定。举例说,在国际旅行途中,飞机失事,把一位很有贡献的人的死亡赔偿和一位农民的赔偿相同是不合适的。民事赔偿的原则就是,你有多大损失,就赔多大损失。现在有些名人要求赔偿多一些,说他的生命值钱一些,也未尝不可。”

  c死亡赔偿“同价”应成制度常态

  黄云香(广西防城港) 虽然“同命同价”的表达并不符合法律语言所要求的严谨与规范,但它能更好地向普通民众传达司法公平的理念。

  人的生命本是无价的,但在生命权受到侵害后,需要以金钱的方式进行赔偿,就必然涉及赔偿标准问题。目前人们对“同命不同价”的批评,实质上是对人身损害赔偿人为城乡划界的批评。人为地将生命划分等级,其实埋下了社会冲突的地雷。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演变成“新市民”,“同命同价”与“同命不同价”的博弈,已日益凸显出其现实意义。

  迄今为止,无论是“同命同价”论者还是“同命不同价”论者,实际上都直接或间接地触及到了这个问题的本质:生命是否应该具有二重含义。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然法律规定人人平等,那么对城乡同命实行差价的赔偿判决显然说不过去。

  笔者认为,催生死亡赔偿“同命同价”成为制度常态,立法条件已经成熟。

  话题预告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日前,全国人大官方网站全文公布了草案,并向社会各界征集修改意见建议。您对三部法律草案有什么修改建议,请登录正义网论坛跟帖,或者发稿到信箱:syzK@viP.siva.c°m。截止时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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