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律师:
我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今年10月6日上午8时许,我开出租车送两乘客到一个旅游景点。当车行至城乡结合部路段时,突然从路旁窜出1名约10岁的小孩违规横穿公路,我马上紧急刹车,车在距离小孩不到1米的地方停下了,小孩安然无恙,吓得跑掉了。由于紧急刹车的巨大惯性,使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李先生头部撞到挡风玻璃上流血受伤。我及时将李先生送到医院进行救治,并支付了1000元钱医疗费。李先生住院治疗7天后出院,要求我赔偿他的全部住院医疗费2600元和5天的误工费600元。我认为自己对造成李先生的伤害没有过错,我不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愿意给予适当补偿,可李先生不肯。请问,我紧急避险造成李先生受伤,是否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读者 路知新
路知新读者:
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你对造成李先生的伤害确实没有过错,但没有过错不等于就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即是说,出租车司机作为承运人对在运输过程中伤亡的旅客,原则上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在有证据证明旅客的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旅客自己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时,出租车司机才不承担赔偿责任。
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也就是说,紧急避险是指行为人在紧急危难之中,为了避免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得已采用的损害他人的某个价值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小孩违反交通法规横穿公路,你紧急刹车以免撞中小孩,可认定为紧急避险,由此造成乘客李先生受伤,如果能认定采取避险的措施正确,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对李先生的受伤你没有赔偿责任,而由小孩的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你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有过错,还得承担适当的损害赔偿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因此李先生不能要求你负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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