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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羊过界啃庄稼 妇气杀羊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中国法院网讯 10月20日,广西区柳州市融安县人民法院成功调结一起因山羊过界被杀戮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化解了双方矛盾,把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平息在萌芽状态。一起容易引起群体性纠纷的案件在法院的调解下得以化解平息。

  原告覃罗强系融安县沙子乡沙子村甫上屯群众。被告罗美青、廖美芳、覃彦华、黄福青、张玉英五位妇女系融安县沙子乡沙子村泗浪屯群众。

  甫上屯与泗浪屯是沙子乡沙子村两个相邻的自然屯。甫上屯许多村民都饲养有山羊。甫上屯村民饲养的山羊放养到山上后,有时会进入泗浪屯的耕作区侵犯农作物,泗浪屯村民曾向沙子村委提出意见,均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2009年4月27日,原告覃罗强的父亲将原告的山羊放养到山上后不久,山羊就进入泗浪屯的耕作区。被告五名妇女发现后,出于气愤就对山羊进行驱赶杀戮,最终有5只山羊成为牺牲品。案发后,经沙子派出所调查证实山羊确系被告罗美青等五人所为。沙子派出所对双方的赔偿问题进行调解未果后,原告于2009年7月1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五被告赔偿损失共计6024.49元。

  由于原、被告双方所在的两个自然屯紧密相邻,一旦处理不好就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主办法官本着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的目的,倾尽全力对本案进行调解,由于被告方人数众多,加上她们的丈夫都作为诉讼代理人前来参加调解,说起受到山羊侵犯的农作物,他们一时群情激愤,甚至扬言退庭拒绝参加调解。

  这种情况下,法官耐心地将原、被告双方分开,结合法律法规讲事实摆道理,一次次地开导他们,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为他们进行释明,告之诉讼的利害关系,为他们分析利弊,一次协商不成,就找到双方谈不拢的焦点所在,调整调解的方式方法,对症下药,再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终于,原、被告在双方都甚为满意的调解协议上签上了自己的大名。

  双方协议,被告罗美青、廖美芳、覃彦华、黄福青、张玉英五人自愿赔偿给原告罗覃强因山羊被打死所受的经济损失合计3600元,即五被告每人承担720元;今后原告罗覃强饲养的牲畜不得进入被告方的耕作区侵犯农作物,否则被告方可以对原告的牲畜进行扣押,并由原告赔偿被告的农作物损失。

  在规定的期限内,罗美青等五被告已经将协议上所应承担的赔偿款如数交到法庭,并由法庭转交给原告罗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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