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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受害人可望获精神损害赔偿(3)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第2种意见:挂靠人在挂靠经营期间擅自将机动车转让给第三人,该第三人本人或雇佣他人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西政法学专家谭向北:此条明确了挂靠车辆在出现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后,受害可以找谁索赔的问题,也结束了受害者被挂靠车公司和车主“推来推去”的情况。同时,也给法官在审案时明确了究竟由谁担责。

  重庆渝龙法律事务所罗洪荣:这条符合共同过错原则,它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无偿搭载出事 车主责任减轻

  《意见》第26条提出: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基于经营目的实施的无偿搭乘以及依法享受免票的除外。

  重庆渝龙法律事务所罗洪荣:虽然是无偿搭乘,但运输者与搭车人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运输者就有义务将搭车人安全地送到目的地。但如果是非经营性行为,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规定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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