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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分配体系的重构(4)
www.110.com 2010-07-27 13:41

  l、法律的稳定性

  社会经济生活虽然处于纷繁复杂的变动中,但大多数情况下不变仍然是常态,加上人们偏向稳定和惯性的心理总是希望保持现状,所以法律就以保护社会的现有秩序为根本追求。

  举证责任分配实际上是事实真伪不明时当事人之间的一种风险责任划分,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就意味着于举证不能时必须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让主张变更现状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就意味着增加其风险责任,目的就在于维护法律的现有秩序。

  2、使裁判最大限度贴近真实

  诉讼证明活动的目的是让争议事实真实地再现于法官面前,以使法官裁判建立于最大限度贴近真实基础之上。诉讼中使裁判最大限度贴近真实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在诉讼过程中促使当事人尽力举出证据。因为在诉讼中让已获知或能够获知案件真实情况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就能促使其举出证据,以使法官在内心形成最大限度的确认。另一种情况就是确定需要利用举证责任的分配来作出裁判时,如将举证责任置于否定高度盖然性事实的一方,远较置于主张高度盖然性事实一方更具有合理性,从而更能使裁判获得最大限度的真实性。

  3、实现实体法的目的、政策

  “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无论是整个民事实体法,还是其中的某项具体制度、具体规则,无一不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而制定的。政策是指尚未被整合于法律之中的政府政策和惯性。法官在进行案件裁决时,原则上应以法律为依据,但是在实体法规定模糊或空白的情形下,政策便构成了法官可以诉诸的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更为重要的是适用政策来裁决可以弥补现行法律的迟滞性,使司法活动能够适应纷繁的社会生活。因此,既然实体法的目的、政策在司法中着如此重要的角色,所以举证责任分配必须考虑实体法的目的,政策。

  (二)程序价值

  1、公正

  程序公正是民事程序法的首要价值。无论是整个诉讼制度的设计还是某项具体诉讼程序的建构,都应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亦不例外。

  实现程序公正最主要的条件是确保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这种参与必须是当事人的诉讼系人参与诉讼,这种参与必须是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具有充分的实质性内容而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参与诉讼,所谓实质性内容,就是双方要能以对等的力量展开积极的攻击防御。所以,程序公正要求在举证责任的分配时,不仅要明确是由哪一方当事人举出证据,而且要注意其能否举证以及这种举证是否会增加其额外负担。程序公正具体要求有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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