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证人的隔离制度
www.110.com 2010-07-28 10:35
在证人作证时,对有关证人的相互隔离,是为了防止或者披露伪证、串通作证以及采取其他不足诚信手段作证的一种必要手段,是保证证人如实作证的一种正当程序上的必然要求。其可以避免证人之间对有关事实的陈述产生负面影响,这是各国普遍一致的做法,在大陆法系国家也不例外。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94条第1款规定,对各证人应个别询问,询问时不能使以后要询问的证人在场。我国在立法上对证人出庭作证是否应相互隔离未作规定。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安排证人分别出庭作证应作为一种通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1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作了一般性的规定:“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笔者认为,允许法院安排证人共同出庭作证,以便于相互对质,虽然与现行立法无明显之抵触,但其有悖于法理,应该说是一种遗憾,应在立法时予以补救。我们认为应该确立以下证人隔离规则:(1)证人由始至终不得参加庭审的旁听;(2)证人应分别出庭作证,不能同时作证,证人作证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3)证人等待作证时,应将证人分别隔离,防止其与别的证人交谈,直到所有的证人被询问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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