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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2)
www.110.com 2010-07-28 13:36

  (二)在实体上,陈荣欣提供的材料不能作为合法的鉴定材料。

  1、本案系行政处罚所引起,陈荣欣的鉴定材料均系其个人提供,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没有经过公安机关的查证,也不是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取得,因此,不宜做为鉴定材料和本案的证据来进行鉴定。陈荣欣正是企图以此达到证明:公安机关办案不公或者处罚结论错误的目的,如果法院准予其以此类材料进行鉴定,显然对公安机关是不公平的,也是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和精神。陈荣欣在公安处罚的行政程序中应当出示证据,进行辩解和鉴定,而故意不出示,不行使辩解和提供鉴定材料。等到行政处罚作出后,再来进行行政诉讼并申请鉴定,其主观目的明显是恶意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第五十九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2、陈荣欣的所谓伤情根本够不上轻微伤的鉴定标准。对此,原告刘淑琴已提供多份证言及照片证明第三人在事发后的几天里经常到自家的菜地里手握锄头干活。

  3、第三人陈荣欣在这次庭审程序中提交的洛阳正骨医院的几份

  诊断证明显系伪造。因为,同一日在同一医院、同一门诊、针对同一病人竟有两名医生做出内容不同的诊断,且在没有进行实验室检查的情况下得出“肌腱损伤”的诊断结论,明显是错误的。退步一讲,即使第三人的伤是真实的,事发后的第三天洛阳正骨医院门诊医生已得出“肌腱损伤”的结论,为什么当时不建议病人住院手术治疗?而是只进行一般的门诊抗炎治疗,反而在十个月后却又建议住院治疗?个中原因,令人费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之规定,本案第三人陈荣欣要求对其伤情进行鉴定的申请于法无据,依法不应得到法庭的支持。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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