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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言词证据特点(5)
www.110.com 2010-07-28 16:58

  (二)被告人供述为“孤证”的有罪认定

  当被告人供述是认定案件的惟一证据,根据“孤证不能定案”的一般证据原则,对于只有被告人供述这一孤证,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案件,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然而对于属于案件主要犯罪事实的内容,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这一证据予以证明,则应当适用供述补强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单靠被告人供述而进行追诉的案件几乎没有,因此,尤其应当强调供述补强规则对此种情形的适用。供述补强规则是补强规则之一。所谓补强规则是指,对于那些司法经验表明虚假可能性较大的言词证据,为了防止误认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这些证明力明显薄弱的言词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存在其他证据补强、支持其证明力的证据运用规则。补强规则实质上是一种数量规则,即特定的言词证据必须在其他证据担保其真实可信性的条件下,才能发挥证明作用。[14]至于补强证据证明哪些待证事实方为已足,则应根据案情具体确定。笔者认为:仅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该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但是被告人供述稳定,供述的犯罪情节与现场勘验、法医鉴定等其他证据吻合,非被告人亲身经历不能够作出如此供述的,且能够排除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诱供可能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如果被告人供述反复且有重大矛盾,或者发现侦查机关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明显违法的,法庭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三)在庭审中翻供的被告人供述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当运用被告人的口供定罪时,经常会出现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述与侦诉阶段的口供不一致。被告人翻供的原因,有的是被告人畏惧法律的惩处,逃避法律制裁,把原来有罪或罪重的口供改变为无罪或罪轻的供述;有的是少数司法人员逼供、诱供致使原供不真实,从而引起翻供,所谓“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15];也有的被告人为了争取从宽处理,也会老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把原来无罪或罪轻的口供改变为有罪或罪重的供述。实务中,由于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当庭翻供情形的处理缺乏相应的规定,各诉讼主体对相互矛盾的庭前供述与当庭供述的态度不尽一致。公诉方基于其控诉职能,通常的做法是出示庭前供述来证明翻供是被告人狡辩、说谎,倾向于采信庭前有罪或罪重供述而排斥无罪或罪轻的当庭辩解。辩护人则基于其辩护职能而大多主张以庭审供述为准,认为基于侦查的秘密性、封闭性特征,容易发生违法取供的行为,从而难以确保口供的真实性。此时审查判断庭前供述与当庭翻供的证明力就成为法庭的首要任务。对被告人翻供的判断,重点是综合考虑被告人是否自愿供认,通过补强原则能否判断被告人的翻供真伪。对于仅以言词证据定案的,笔者认为:一、被告人庭前多次供述稳定无矛盾,庭审中翻供的,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或者翻供后的理由明显与全案证据不符,而庭前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可以印证的,可采信庭前有罪证据;二、被告人庭前供述反复,庭审中供认的,可采信庭审证据;三、被告人庭前供述反复,庭审中又翻供,且证人证言亦不稳定,不可采信庭前有罪证据;四、被告人庭前供述反复,庭审翻供,但证人证言稳定,且被告人有罪供述与证人证言吻合,可采信庭前有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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