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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保密义务——证据法角度的思
www.110.com 2010-07-28 16:13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模拟司法考试试题】涉嫌抢劫的张某,聘请吴律师为其辩护人。在两人的接触中,张某告诉吴律师,两年前他还曾参与了一家银行的抢劫,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在审判过程中,张某却拒绝承认抢劫银行,控方所掌握的证据显然不足以获得指控成功。请问吴律师是否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如果能,那么他是必须作证还是可以作证?如果不能,那么吴律师解除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之后,他可以作证吗?

  这个普通的案例,代表了刑事诉讼中正在发生的成千上万的案件,也代表了诸多律师和当事人的共同困惑。面对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的案件,我们先从现行的法律上寻找可能的答案。

  现行《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职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律师负有保密的义务。但是,这种保密义务可以涵盖本案例的情形吗?本案被告人透露的证据显然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那是否属于“当事人的隐私”?这就又涉及到了另一个棘手的问题:什么是隐私?对于隐私的定义,一直存在诸多争议,但有些细节的分歧对于本文来说无关宏旨,我们择其要者采之。学界比较赞同的隐私范围是:(1)私人信息,是指属于私人个人的情报资讯,比如身高、体重、收入、生活经历、家庭电话号码、病历,等等。(2)私人活动,是指私人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比如,个人的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婚外性关系,以及其他私人的不愿意公开的活动。(3)私人空间,是指个人身体和身体所处的私秘范围,比如个人的身体隐秘部位,私人住宅居所,个人的通信、日记、行李等。学者认为,隐私含义应包括两个基本内容:一是“隐”,即不愿为人所知的信息、行为或不愿为人所侵扰的空间;二是“私”,即属于个人专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害的信息、行为、空间。只要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就可认定为是隐私。 在这种解释下,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当然不被认为是隐私的范畴,不受法律的保护。即使是被告人提供的其他证据信息,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律师仍然没有保密的义务。这就意味着,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交流秘密,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律师可以拒绝作证吗?答案还是否定的。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不得隐瞒事实(第三十五条),隐瞒重要事实的,将被吊销执业证书,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而且,刑法上也有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虚位以待。因此,如果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本案吴律师如果不想惹祸上身的话,还必须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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