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对全案证据的综合的审查判断。即要注意从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联系中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此时,采取的最基本的方法就是进行证据的综合比较分析,看看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能相互印证、相互吻合,从而对整体的证据进行评价。此时,就不应仅仅是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评价了,还应当从整体上对证据的充分与否作出判断,因为证明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的充分的证明标准。因此,还应当从证据的质量、数量上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使案件的证据能形成一个充分、完整的证明体系。
关于证据审查判断的基本方法,不同的证据由于各自的特点不同所以在具体的身材判断的方法上也有所区别,因此,这里仅概括介绍一下对证据审查判断的基本方法。
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基本方法根据实践经验包括:鉴别法、对比法、印证法、侦查试验、测谎技术、推理判断等,可以结合不同的证据种类以及不同的证据审查阶段加以灵活运用。
对物证的审查判断可以采用鉴定,勘验的方法,或将物证交给当事人、证人进行辨认;同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分析、印证。
对于书证的审查判断也可以采用鉴定、辨认的方法,同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分析、对照、印证。
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应当注重鉴定的方法,如通过图像分析辨仪勘测录像中的图像是否经常经过剪接,通过音素分析仪鉴别所录制的声音是否为模仿、伪造等;还可以让当事人、证人对视听资料中的内容予以辨认;同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对比分析。
对鉴定结论、勘验检察笔录的审查判断不能孤立进行,应侧重于同其他证据的对比分析,看是否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
对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可以采用对其内容进行实验、辨认、质证等方法,而最重要的是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结合起来对比分析、相互印证,从而进行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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