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我们的行政执法还要符合《证据规定》对证据合法、真实的要求,依《证据规定》第55条,证据合法的审查标准是:形式合法,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等;依《证据规定》第56条,证据真实的审查要件是: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等。
我们还要注意证据无效(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情况,在进行行政执法时,要杜绝无效证据的出现,以避免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因缺少合法、真实证据的支持而归于无效。《证据规定》第57、58、60、61、62条规定的证据无效情形是:(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7)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9)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10)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1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1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1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14)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15)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或者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者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鉴定结论。
3、增加了对证据证明力的规定。《证据规定》第63条规定: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一切关系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证据规定》第71条还规定了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况: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应当出庭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等。我们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时,要特别注意收集证明效力大的证据,如:要注意收集、制作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要注重对原始证据的收集,注重收集与当事人无密切关系的证人证言,同时要注意尽可能多地收集证据,使证据形成证据链;此外,还要尽可能地让证人出庭作证,避免因其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而使所作证言,效力低于出庭作证证人的证言,并且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最终影响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的充分、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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