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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爭议(7)
www.110.com 2010-07-28 14:09

  (一)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采用标准和采信标准

  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方式改革中,探索出了一些很好的经验,如“一证、一举、一质、一认”等。但在实际操作中,法官在认证过程中,往往会感到一定的困难,因为行政诉讼证据比较复杂,法庭对一个或一组证据分别举证、质证并认证后,会出现所认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况,如果对己认证据又予以否定,则影响庭审的严肃性及法官的权威性。这涉及到法官在法庭上对行政诉讼证据的认证标准,是采用标准,还是采信标准?有学者认为应当是采用标准。笔者同意这一观点。所谓证据的采用标准,指证据的可采性、适格性,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对证据的基本要求。就可以被采用为证明活动的证据。决定一个证据能否被采用所依据的是证据法的一般原理和规则,如客观规则、关联性规则、合法性规则等。而采信标准则是指证据能够作为确定案件真实的证据,是决定已采用的证据的证明价值的标准。采用标准并不等于采信标准,换言之,采用的证据不一定都是可采信的证据,适格的证据不—定都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二)采用证据规则

  1、客观性规则。行政纠纷的产生一定是基于一定时空条件下的客观事实,它必然会留下痕迹,引起一些变化。如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书即是书证等。那么存于外界并能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其本质属性应是客观性,这也是行政诉讼中法官决定是否采用证据的一条规则。

  2、关联性规则。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反映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客观事实多种多样,但不是所有的事实都是特定行政案件的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的证据才能被采用。法官应从客观的角度,认识、把握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明确证据的方向,以便查清案件事实。

  3、合法性规则。指法官采用某一证据,该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该证据应符合法定的形式,并且该证据的取得应符合法定的程序,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被采用。

  4、传来证据采用规则。以案件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为标准,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一般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传来证据则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传来证据在转述、复制的过程中,可能被有意或无意地增删。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对传来证据进行认证时,必须查明传来证据的来源,审查其在辗转的过程中有无问题,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如无法确定其来源,则不能采用。传来证据虽相对原始证据不太可靠,但其对案件事实仍具有一定证明作用。比如在无法取得原始证据时,在一定条件下传来证据可代替原始证据确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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