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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保全(2)
www.110.com 2010-07-28 17:46

  (四)最小破坏原则。一般情况下,保全电子证据需要较高的专业技术,在保全过程中很容易破坏原来的数据和系统,最小破坏原则要求在保全电子证据的过程中,不能对原来的设备以及系统进行任何改动和破坏,以保证电子证据的原始性,并能够使保全的证据与原始资料相互印证。

  三、电子证据保全措施

  对于电子证据的保全有传统的方法和非传统的方法,对于单机证据而言传统的保全措施是可行的,但对于网络电子证据来说,传统的保全措施具有一定的缺陷。传统的保全包括法院保全和公证机关保全。法院保全是指由法院进行的保全,是狭义的保全,以申请人难以取得证据或证据可能灭失为前提。在审判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审判机关提前介入到证据审查中,防止法官审理案件时有“先入为主”的心理定势。建议设立证据保全令制度,由法院签发强制证据保全令。[4]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于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进行收存和固定以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第6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77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由此可见,经过公证所取得的证据可以为法院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具有更优越的法律效力。电子证据由于具有形式上的脆弱性,易更改、删除的特点,决定了其作为证据保存及证明其存在的难度,对电子证据的保全显得尤其重要。因此,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保全具有更大的优越性,通过公证保全,使得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完整性得到保障,使得电子证据具有预决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我国法律上规定的证据保全只有传统的法院保全和公证机关保全两种,其他的方式都被排除在法律的大门之外,“伪证风险问题不应该成为否认公证之外一般证据效力的理由,”[5]非传统的电子证据保全有两种,网络公正(Cyber Notary Authority)保全和电子文档管理。网络公证,是指由特定的网络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对互联网上的电子身份、电子交易行为、数据文件等提供增强的认证和证明以及证据保全等的公证行为。也有的人称这种公证机构和系统为“公正的第三方(TrustedThird Party)”。这种公证方法公证人员不和申请人见面,而是借助网络平台,从网上接受并审查当事人的委托,开展背靠背式的公证工作。学者杭逸夫评价说,“传统公证是公证的现在,网络公证是公证的未来”。[6]我国已经出台了一整套适合中国网络公证的办证方案,此方案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以CA(Certificate Authority公证审核的RA(Registration Authority审核程序)为基础)解决身份确认,包括资格、信用等;二是网上证据(电子合同、交易记录、电子文件、审核记录等等)备份;三是ESCROW网上提存服务。其中网络公证的数据保全服务,是网络公证的核心项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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