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保全(3)
www.110.com 2010-07-28 17:46
电子档案管理,“‘档案’与‘证据’在某种程度上有密切的联系。档案的基本价值就在于其凭证作用和参考作用。在这里我们要引入档案学一个概念,电子文件,即由计算机生成、处理,以数字代码形式记录信息的文件。[8]电子文件具有很多档案学的特征,如信息的高科技性,信息量大及信息种类多元化,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信息对系统的依赖性。“档案学中的全宗原则对于电子证据的保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全宗原则是指对于同一个来源、同一全宗内的文件是一个不可分散的有机整体;同时,不同来源不同全宗的文件不能混淆。”[9]全宗原则有利于维护电子文件的完整性。因此,借鉴档案学的方法来保全电子证据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法,操作简单,程序简单,而且可以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电子证据保全义务第三人
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只靠法院、公证机关的保全以及电子档案的管理还不足以完成电子证据保全的任务,尤其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与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都存储了大量的电子信息,法律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记录和保存信息的规定,能够为电子证据的收集提供重要帮助。《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4条、《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10条等都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上网服务管理营业场所保存电子信息的内容,时间做了详细的规定。
综上,电子证据保全在我国还是崭新的话题,本文在电子证据保全原则的指导下,论述了电子证据的保全方法,以供电子证据保全申请人参考。随着对电子证据的不断研究,关于电子证据保全的制度会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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