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历史地位(2)
www.110.com 2010-07-05 17:31
第二,规定“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民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在质量上抽肥补瘦,使乡村人民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这个规定在总体上有利于满足广大农民,首先是贫雇农的土地要求,也可以避免重复历史上“地主不分队富农分坏田”的错误。而且“办法简单,便于实行,易为文化水平低下的农民所接受。同时,地主从党内外进行抵抗可能减少,坏干部钻空子怠工多占果实可能减少”。总之“利多害少”。
第三,规定“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的出租的权利”。“保护工商业界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不受侵犯。”这些规定是完全正确的。
另外,还规定了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法机关,以及土地分配中的若干特殊问题处理办法。由此可以看出它是一部彻底的、比较完备的土地法大纲。
《中国上地法大纲》不仅继承以往土地法的经验,而且又有自己伪特点。
首先,它明确规定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地权政策。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关于地权问题是一切土地法的关键。地权政策的正确与错误,直接关系到农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各个国家具体国情不同所采取的地权政策也应有所不同。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为寻求适合中国情况的地权政策进行了不懈地努力。在土地革命战争初期,各根据地的土地法均宣布“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所有”,分给农民的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就连自耕农的土地也只拥有使用权。实践证明这种政策使农民不安心耕田,⑤不愿意在施肥、水利和改良土壤方面追加投资和精耕细作。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1931年2月27日,毛泽东在给江西省苏维埃的信中明确提出:“这田由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租借买卖由他自主”。这样农民不仅有,而且有所有权。《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肯定了这一政策。这就使这部土地法具有鲜明的民主革命特征。“第二,大纲纠正了过去土地法中“左”的错误。明确规定地主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家居乡村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官员、国民党党员及敌方其他人员,甚至汉好卖国贼及内战罪犯,其家庭在乡村,未参与犯罪行为,也与农民同样对待。这些规定无疑是正确的,它对于孤立蒋介石一小撮反动势力,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稳走社会秩序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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