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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历史地位
www.110.com 2010-07-05 17:31


    1947年7月17日至9月13日,中共中央工委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会议研究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这一大纲于同年10月10日公布并被各革命根据地采纳,成为指导农村土地改革的重要文献。本文仅就《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产生及其历史地位,进行初浅探讨,以求斧正。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中共中央及其领导下的各革命根据地先后发布了许多有关土地问题的指示和法规。评论这些法规的历史作用,不能离开当时的历史条件和环境。
    《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产生也同其它法规一样,有自己的特定环境和条件。1947年6月,人民解放军转入战略进攻,形势要求解放区更加普遍深入开展土地改革运动,以便进一步调动广大人民的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使正在胜利发展的解放战争获得源源不断的人力和物力的支持。
    众所周知,在全面内战爆发前,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清算减租及其土地问题的指示》,史称《五四指示》,该指示明确宣布:“坚决拥护群众从反好、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等斗争中,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五四指示》推动了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发展,但由于受当时的历史环境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带有明显的过渡性和不彻底性。(五四指。示》发布后不久,全国内战爆发,国共两党斗争异常激烈,地主富农一般站在国民党反动势力一边反对人民大革命,农村阶级斗争十分尖锐,广大解放区农民迫切要求彻底废除封建剥削制度。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中央制定适合时宜的,以推动正在发展的土地改革运动。
    《中国土地法大纲》又是中国共产党在总结二十多年土地改革的经验,特别是贯彻执行《五四指示》以来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土地改革是民主革命的基本任务之一,中共成立之初,便开始从事农民运动,探索土地改革的正确方针、政策、路线,至1947年7月,中共中央和各革命根据地先后制定了许多有关土地改革的法规和政策,比较著名的有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苏维埃土地法(1930年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苏维埃第一次全国大会土地法(中共中央提出)、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对于没收和分配土地的条例(1932年12月:日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批准)等,这些法规大都是共产党人在变革土地制度的实践中经验的总结,同时也反映了探索正确上改路线的曲折历程,正是这些土地法经验和教训为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制定提供了借鉴。
    人民解放军战略反攻开始后,中央工委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在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会议详细地研究了中国土地制度的情况,总结了土地改革的经验,特别是贯彻《五四指示》以来的土地改革经验教训。会议认为解放区贯彻(五四指示)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存在不少问题。会议后期着重讨论土改政策问题,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全文共十六条。它的主要内容是,第一,规定“废除封建及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同时,规定“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对于富农,只废除其封建式剥削部分,即出租的土地。对于富农经营的土地仍承认其所有权、这就将地主和富农进行了区分。它不仅纠正了《五四指示》对地主照顾过多的不彻底性,而且公开举起了废除封建地主所有制的革命旗帜,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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