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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者与管理人公司控制权的争夺(3)
www.110.com 2010-08-02 16:29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在我所经办的一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如经董事会决议等证明,原法定代表人确实已经被合法更换,在这种情况下,未到工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合法变更;而且,在公司提交了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该等新任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提起并参加诉讼。可以说,上述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定代表人应以工商登记为准”的原则。

  2、通过提起诉讼罢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管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不得担任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情形,如被判刑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等,并规定违反该等条款的委派、聘任无效。但是,在不存在该条款规定的情形时,能否通过诉讼罢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而在实践中,有许多公司或其股东以公司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其应尽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忠实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罢免该等高管人员。

  这种方法在实践中也存在障碍。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考虑到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有权以董事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为由直接判决免除其职务,因而倾向于将董事的任免视为公司内部事务,并进而认为法院不宜代替公司行使自治权直接做出罢免董事的判决。基于这种理解,这些法院虽然认定了相关董事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事实,却没有支持原告关于罢免该董事职位的诉讼请求,而是向公司发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司法建议书,建议其依据法律和章程规定的程序罢免该董事。

  另一方面,若相关董事的行为已经严重到构成刑事犯罪,则在该董事因相关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后,法院有可能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撤销该董事的职务。

  3、提起返还公章之诉

  如上所述,如果原法定代表人拒绝交出公章,则即使公司根据章程罢免了该法定代表人,也不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就完全地夺回了公司的控制权。因此,取回原法定代表人非法占有的公章,也是夺回公司控制权的重要一步。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6日发布的《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发[2005]26号)第91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持有该外商投资企业公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公章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鉴于公章属于公司的重要财产,公司有权依法对原法定代表人提起返还公章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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