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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合同(4)
www.110.com 2010-08-02 14:55

  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 方推荐;副总经理 人,由 方

  推荐 人, 方推荐 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

  期 年。

  第三十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领导合作公司的日常经

  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合作公司各部门的工作,总经

  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随

  时撤换。

  第十章 设备购买

  第三十二条合作公司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设备、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在条件相同情况下,因先在中国购买。

  第三十三条 合作公司委托一方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时,应邀请另一方派人参加。

  第十一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四条合作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产、福利

  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劳动管理有关规定,经董事

  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作公司和合作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

  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合作各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

  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章 税务、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合作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七条 合作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八条合作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

  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

  合作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合作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01月0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切记

  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条合作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

  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合作各方中任何一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

  查,合作他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一切费用由提出方负担。

  第四十一条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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