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允许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四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至少有一个外国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2.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
3.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中,已投资金额累计不低于5000万美元;
4.拥有具有三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5.具有风险承受能力;
6.有正当的资金来源;
7.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不少于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
8.未受过所在国和中国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机构的重大处罚。
(二)至少有一个外国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2.具有风险承受能力;
3.有正当的资金来源;
4.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不少于2000万美元。
(三)其他外国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风险承受能力;
2.有正当的资金来源;
3.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不少于1000万美元。
如果只有一个外国投资者,则该外国投资者必须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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