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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www.110.com 2010-08-02 13:34

  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10月2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经批准在本市兴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不分隶属关系,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西安市土地管理局是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应按规定办理征地、拆迁等用地手续,并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用地合同”,领取《西安市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获准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转让。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如需改变企业名称,改变土地用途、改变用地范围、转让土地使用权,或“用地合同”届满仍需延用土地的,应提前三个月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或延用手续。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市土地管理局许可,不得随意使用土地,亦不得自行与拟征地的村组或原使用土地的单位直接洽谈用地条件。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土地管理局可根据其具体情节对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单位分别给以批评、教育、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无偿收回土地,并建议其主管部门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违章、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擅自改变、扩大用地范围或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非法买卖、出租土地的;

  (四)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五)企业撤销或外迁,未及时交回土地的;

  (六)“用地合同”签订后连续两年不使用土地的;

  (七)“用地合同”到期,未办理延用手续继续使用土地的。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用地争议,由市土地管理局调解或仲裁,争议双方如不服市土地管理局的处理或仲裁,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或仲裁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市土地管理局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使用土地,均须按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不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市政设施配套费等。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标准按照用地面积、地理位置、使用性质诸因素分为五级六类(附表),具体标准由市土地管理局核实,用地面积不便计算的,按月营业额(产值)的1%至3%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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