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许多办得很成功,但也有不少办得较失败而面临着撤资解散清算的
问题。最近,随着东南亚货币金融危机的发生,这个问题更是时有所
闻。本文拟就有关中国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算的法律程
序作一简要的介绍。
一、清算的起因
企业通常在下列情况下须进入清算程序:
1. 经营期限届满;
2. 因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而解散;
3. 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
继续经营而解散;
4.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而解散;
5. 因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而解散;
6. 因合营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原因而解散;
7.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
上述第2、3、4、5、6项所列情形,均须经企业审批机关批准。
二、清算的期限
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
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
同之日。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
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
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限届满前15天内,向企业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
的期限不得超过90天。
三、清算委员会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天内,企业董事会应组织成立至少由3人组
成的清算委员会,其成员一般在董事中选任,并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
会计师、律师担任。清算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1. 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
2. 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义务;
4. 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5. 清缴所欠税款;
6. 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7. 清理债权、债务;
8.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9.代表企业应诉和起诉。
四、清算通知与公告
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天内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
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工商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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