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门别类落实整改措施。企业未按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有着各种原因,存在各种状态。我们在查实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制订的指导性处理意见,对出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处理,对企业股东已缴纳出资,而企业未及时办理验资、变更实收资本手续的,向企业发出《责令变更通知书》,限期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对企业股东未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向未出资股东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缴纳应出资本;对因土地、环保等客观因素影响而使资本暂时无法到位的企业,要求企业说明原因后,限期办理出资或减资手续;对查无下落的企业,一律通过工商经济户口管理系统,纳入“警示”管理,锁定企业办理所有工商业务。
三、客观分析外资企业欠缴出资的主、客观原因,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业整改规范
通过专项检查,我们认为当前外商投资企业欠缴出资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投资者“被动”投资。第一种情况是,个别地方为了完成利用外资考核任务,向投资者作出不实宣传或无法履行的承诺,加上投资者对投资项目考察论证不充分,盲目投资等因素,使所办企业“先天不足”,无法按期出资;第二种情况是,投资者为了享受优惠政策或达到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在进区企业投资规模方面的刚性要求,超出项目所需资金和自身实力,随意扩大注册资本规模;第三种情况是,个别地区为了完成利用外资任务,多方动员现有外资企业增资扩股,超越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使增资协议成为一纸空文。
(二)受土地政策调整影响。一方面,由于国家实行宏观调控和土地政策调整,一些外资企业投入资本后无法按协议约定取得土地,影响到企业的建设和运营,不愿再按合同章程的规定投入剩余注册资本,从而产生违法出资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少数投资者为了获取廉价土地,在无真实投资意愿的情况下,通过夸大注册资本,虚设外商投资企业等手段骗取土地,以伺机转手牟利。如苏南某市一外商投资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土地,夸大投资规模,虚报注册资本,待土地取得后,又申请减资,但这种恶意“钻空子”的行为无法得到减资批准,也导致欠缴出资行为的产生。
(三)投资者不熟悉我国法律。实践中,许多外商对我国法律法规不熟悉、不了解,往往只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进行出资,忽视了法律法规对企业出资管理的规定。也有部分企业一味怕麻烦,总想等资本全部到位后再办理验资、变更实收资本等手续,客观上形成了欠缴出资行为。
(四)企业经营决策变动及外部因素影响。某市一外资企业,首期出资按期到位并及时开发出了新产品,正准备投入批量生产时,由于欧盟、美国相关技术标准调整,企业不得不重新进行新产品研发,打乱了企业经营计划,影响了后续出资的按期到位。另外,我们在监管中也发现,企业股东之间产生矛盾,导致合作关系破裂,企业面临股权转让、股东更换等重大调整,也是欠缴出资的一项重要原因。我省作为台商投资密集地,台湾当局繁琐的对外投资审查程序,也是影响台商按期出资的一项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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