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五百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其销售收入和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如果划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营项目的所属行业确定。
在这里收入净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是不应包括在收入净额内的,但这个收入净额却是应包括视同销售部分的收入的,因为同样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在做收入认定时视同销售,那么交际应酬费(招待费)的扣除也应将那部分视同销售计入限额。
交际应酬费(内资名为招待费)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实务中顾名思义就是应酬费了,主要内容是餐费、礼品费。由于应酬费限额较低,因而绝大多数的企业都是超限的,而有些企业的员工福利搞得较差福利费却又是用不完的。我们知道同样是一笔餐费、礼品费,仅又以招待对象是否是企业职工的不同划分为交际应酬费和福利费,招待的过程肯定已作为历史计入历史成本不会重现,如何去区分交际应酬费和福利费呢?本人也是很困惑不解的。后来主管税务机关说只要企业有内部自制的会餐事由、日期、签字等等自制凭据就可以证明是福利费了,想来许多网友已和我一样有所得。
有些企业却是内外福利搞得都很好,因而应酬费、福利费都超支了。我们知道税法是只重形式的,而且我们发现企业开会时也会有餐费、礼品等支出,这时会议费和应酬费又是如何区别呢?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并未定义,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也未对会议费作禁止或限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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