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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3)
www.110.com 2010-08-02 13:34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土地使用费的标准按原合同中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按期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处以按日加收当年土地使用费总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必须遵守中国有关资源管理、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七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投资兴办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和转让形式取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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