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名称: 权限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及变更审批
办事机构: 九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792-8228317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 材料齐备,3个工作日内
办理条件申办对象 :
合同章程审批必要具备的条件(一)外合资经营企业(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3)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内;(2)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3)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设书前已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申办手续 :
一、合同章程审批事项
(1)中方投资者要求审批合同、章程及变更的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3)合同、章程及附件;
(4)投资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资信证明材料;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外方提供银行存款证明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董事会组成名单及各方委派书和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名称核定通知书;
(7)如中方是以国有资产(非现金)投入,应提供人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件;如企业经营内容涉及出口许可证、配额及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同意的批准文件等;
(8)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章程合同变更审批事项
(一)股权变更
(1)企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申请报告;
(2)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3)企业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4)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者委派书;
(5)股权受让双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6)股权转让后成为外资企业的,须提交新的企业章程和外资企业申请表;
(7)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出让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后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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