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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审批与管理工作的
www.110.com 2010-07-31 16:17

  各有关单位:

  自《黑龙江省中外合作办学实施办法》(2001)71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以来,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省教育机构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努力探索国际型复合人才的培养模式,有力地促进了我省各级各类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为进一步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的指导思想,在近期内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的审批程序,引导中外合作办学的健康发展,现就中外合作办学审批与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中外合作办学须以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发展我国短缺专业和培养我省急需高水平人才为目的。为防止国外低质学校进入我省中外合作办学领域,除按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提供的外方学校情况证明。有条件的学校还应到合作外方实地考察。对于合作外方属教育中介性组织的合作办学项目不予办理。

  2、为保证合作办学的教学质量,推进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申请材料须附经合作各方签字的教学计划,原则上与外方一所学校合作办学的专业数量不能超过五个。在我方教育阶段要积极引进外方的教材和师资,要有一定比例的课程采用双语教学,对合作办学教学计划未作调整的项目不予受理。

  3、为防止单纯为国外学校招揽生源,凡以分段培养方式进行合作办学的项目,国内阶段必须完成教学计划总学分的二分之一以上,否则不能列入招生计划,亦不能发放我国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4、除独立设置的民办教育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省内国有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招生人数不得超过当年同层次招生计划的20%,以保证公民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

  5、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参照教育部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非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须冠以一级法人教育机构的全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在学校聘请外国教师和招收外国留学生,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资格审批手续。

  6、除高等学历教育机构申请中外合作办学直接向省教育厅申报外,其他类别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须经市(行署)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向省教育厅申报。

  中外合作办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我省各类教育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改革与调整,影响到人才培养观念的转变和教学质量的提高。各单位要认真按照此通知精神,结合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正在开展和将要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自查,未达到要求的应抓紧时间改正完善。省教育厅负责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的监督指导,今年将组织专家进行全面检查。市(行署)教育主管部门要协助省教育厅做好非高等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工作。在执行通知要求中如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新规定不符,按上级规定执行。在合作办学中遇到问题可及时与我厅国际合作处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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