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物权法 > 担保物权 >
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www.110.com 2010-07-10 23:14

1.概念和成立条件
  (1)概念: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即物上担保权的冲突。
  (2)担保物权竞合的成立条件
  须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数个不同种的物上担保权;须各个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2.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但是协议生效的抵押权而当事人又未为抵押权登记的,则质权的效力应优先于抵押权。
  3.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4.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
  谁占有,谁优先。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