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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质条款”的规避
www.110.com 2010-07-10 23:14

  会计学上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因此,融资租赁的财产即使所有权没有转移给承租人时,承租人对融资租入的财产也应该按自有固定资产一样计提折旧,而出租人则不能仍将其视为自有固定资产继续计提折旧;售后回购如果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不能确认收入……

  由会计学上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联想到法律上的“形式重于实质”。“实质重于形式”是指的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而“形式重于实质”是指的法律形式重于经济实质。这两者之间是对称的。

  由“售后回购”想起了以前处理过的一个案例,是关于“流质条款”的。

  案例:甲公司对乙公司有一笔债权,乙公司暂时无力偿还,约定6个月后偿还。乙公司承诺提供一套房产做抵押,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如届期乙公司不能偿还该笔债务,则该套房产归甲方所有。

  当时客户来咨询,回答是该条款的约定无效。理由是构成“流质条款”——在债务要不能偿还债务时质押物或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而“流质条款“为我国物权法及担保法明令禁止。因此,届期如果乙公司不能偿还债务,甲公司无权直接将该套房产收归己有,必须依据担保法的规定进行拍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即甲公司不能减少实现债权的麻烦,而减少实现债权的麻烦是甲公司所追求的目标。

  所以仅仅指出该条款无效并不能解决问题,如何达到规避“流质条款”,减少届期实现债权的麻烦呢?结合会计学上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法学上可以反向应用,即“形式重于实质”。会计上对于融资性质的售后回购虽转移所有权却不确认收入,理由是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到买方,经济实质确是如此。反其道而行之,案例中甲乙双方虽然实质上交无买卖该套房产的意愿,仅以该套房产做抵押,担保债务之履行。但形式上则可以采取做成买卖的法律形式,转移所有权,同时约定附期限及附条件的回购,以此规避“流质条款”的禁止性规定。如此,则甲公司届期可以减少实现债权的麻烦。

  此方法会增加一次房屋转移过户手续的税费,因此双方应对增加的房屋转移过户的税费的承担作出约定。公平的约定应以届期债务人是否违约作为费用承担的条件。如债务人违约,未能履行回购义务(实质上即偿还债务),则该笔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如债务人届期履行回购义务,则该笔费用应由债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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