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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的承租权
www.110.com 2010-07-10 22:45

承包土地,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名统曰土地承包经营权,实乃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一种是作为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种是作为债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点,2001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柳随年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员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所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的说明》中做了解说:“草案将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形式的承包。家庭承包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人人有份的承包,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其他形式的承包,即通过招标、拍卖和协商等进行的承包,主要是‘四荒’等其他土地。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对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实行债权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包期和承包费等,均由合同议定,承包期内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予以变更。”本节前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三种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是作为债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国家所有的农用土地经市场交易程序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第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人让外村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中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人可以是本村人,也可以是外村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也可以折股分给每一村民,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对于国有农用土地的承包、农民集体土地外村人的承包、“四荒”地本村人的承包,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承包合同的性质为土地租赁合同,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承租权,是民事债权。承包人基于承包合同,对租赁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在一定范围内流转的权利。

  承包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这里的入股包括成立股份公司,因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系有偿取得的债权,不是人人有份的赖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也是如此,属于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属于债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入股、抵押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是市场风险。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继承人可以继承。在承包期内,继承人还可以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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