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的钱先生购买了一套三层别墅,请了本市一家装修公司负责二楼、三楼的浴室的装修,双方约定装修用的包括水管、水龙头等材料均有装修公司负责采购,装修工作与2003年5月初结束,钱先生在三个月后搬进新居,但是好景不长,8月底的一天三楼浴室的水龙头突然爆裂,全家想尽办法,好不容易才堵住喷水,但是楼上楼下的木地板已全被泡在水中。晾了将近一个多星期后,出现地板翘起、房门变形、墙皮脱落的情况。钱先生多次与装修公司交涉,但是在赔偿范围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问:装修公司使用的装修材料质量低劣致使用户受到损失,装修公司应当承担保修责任吗?
消费者钱先生在接受装修服务时,有权要求装修公司安装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全面履行合同,《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建设部发布的于2002年5月1日施行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修理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作质量。”
消费者的消费过程中的安全应该得到保障,装修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房主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钱先生在与装修公司就损害赔偿一事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寻求调解。如果双方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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